1-苏州弘化社慈善基金会登记证书使用管理制度
苏州弘化社慈善基金会
登记证书使用管理制度
苏州弘化社慈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证明本基金会社会身份与开展业务资质的唯一法律文书,也是对外合作的诚信凭证,具有公认的法律效力。为了加强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使用管理,保证本基金会安全和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证书的保管
1.证书包括: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2.法人登记证书由秘书处专员负责保管。
二、证书的使用
(一)使用范围及标识
1.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法人证书,如各种证照年检等。
2.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向公募机构申请项目提款、办理有关手续等,需要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作为附件。
3.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基金会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
4.其它事由需要使用法人登记证书的。
(二)使用手续
1.任何用途使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都需通过钉钉申请,履行审批手续。需要于复印件上用印的,执行钉钉用印审批手续。
2.各项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通过钉钉申请借出,分别经部门负责人、分管秘书长、秘书长、理事长批准通过后,与证件保管专员办理交接后,方可带出。带出使用的内容,经办人需拍照在钉钉中上传,作为备查。证件用完后,应及时交还相关保管专员,并在钉钉中留痕备查。
3.秘书处专员等如遇请假等情况,可委托秘书处等相关负责人代为负责证书保管和借出等。秘书处等负责人根据钉钉审批通过情况执行后,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借出手续办理。
4.证书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原则上严禁携带证书原件离开办公地点。
5.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时,不得擅自使用。禁止私自复印和发送电子版法人证书及其他证书原件。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6.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使用者、保管者和基金会分管负责人责任。
三、其他
1.基金会证书全部使用材料,根据档案相关规定,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使用相关电子和纸质档案的整理归档。
3.本办法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经理事会议通过后正式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