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苏州弘化社慈善基金会员工奖惩制度
员工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慈善法》,进一步推动我会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所有在职员工。
第三条 秘书处负责本会全部在职员工奖惩事项的记录存档。
第四条 本会各部门的工作需依据本会章程赋予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每个员工进行绩效量化考评,对工作任务完成出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分值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如期不完成工作任务的,进行必要的扣分惩处,有违纪违规行为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条 员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奖励类型,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一)在年度工作中连续表现优秀和取得重大成绩者。
(二)对本会工作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施有重大成效者。
(三)在项目拓展,巩固稳定积极开辟捐赠渠道方面有重大贡献者。
(四)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贡献者,或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在期限内,并有质量完成者。
(五)对于有危害本会权益事情,敢于揭发制止,为本会挽回不必要损失者。
(六)在参加本会有关项目活动或友好团体、机构活动服务过程中,表现优秀,获得主管部门或友好团体、机构等肯定和表扬的。
第六条 为加强员工自律行为,本会与员工签订《自律行为承诺书》,员工若有违反,将根据情节轻重情况和有关规定,分别给予“免职”、“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等处分。
第七条 其他违反本会各项规章,应视情节给予惩处。
第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奖惩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报秘书处,提交秘书长会议议定。涉及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的,同时通报理事会议。
第九条 本制度由苏州弘化社慈善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经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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